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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国,但不能让国旗为你守夜

发布日期:2008-8-3 13:34:14 来源: 作者: 点击:167

  司马平邦

  

 

  北京朝内大街一建筑物上的国旗,拍照时间是2008年8月2日晚9点多

  

 

  南方一超市举办“亚洲食品节”居然挂上青天白日旗

  

 

  有人用国旗盖空调,依法拘留15天以下

  

 

  4月份,一家乐福超市门前的中国国旗被无端降下

 

  钉子户上空的五星红旗

  

 

  1950年发行的一款国旗邮票

  现在,走在北京的街上,看到最多的是五星红旗。

  五星红旗,是最重要的国家仪式物之一,是国家的图腾。

  这是昨晚我在朝内大街上拍到的一张照片,一栋建筑物的最高外悬挂着国旗,那时是晚上9点多吧。

  忽然又发现,有很多楼宇和很多门户正在以挂国旗为荣,奥运激发了爱国热情,确实。

  但可能没多少人知道,国旗是不是能过夜悬挂的。

  你爱国,但不能让国旗为你守夜。

  我相信这样在半夜三更还国旗不降的例子比比皆是,中国人性情而感性,爱国时多用国旗表达,但表达情感时,也要注意一下法律,国旗不是五粮液你想喝多少就喝多少。

  关于国旗的悬挂,以及哪些人、哪些活动、哪些地点,哪些部门等有权力悬挂,1990年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,而且,我以也听说过挂国旗不能过夜的说法。在《国旗法》上找来找到,大概国旗悬挂不能过夜应适用于以下条款规定:

  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

 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,应当每日升挂国旗:

  (一)北京天安门广场、新华门;

  (二)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,国务院,中央军事委员会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检察院;

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;

  (三)外交部;

  (四)出境入境的机场、港口、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,边防海防哨所。

 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,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,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。

  全日制学校,除寒假、暑假和星期日外,应当每日升挂国旗。

  第七条国庆节、国际劳动节、元旦和春节,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;企业事业组织,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,城镇居民院(楼)以及广场、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,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。

 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,春节是否升挂国旗,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。

 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,可以升挂国旗。

  ……

 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,应当早晨升起,傍晚降下。

 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,遇有恶劣天气,可以不升挂。

  ……

 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。

  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

  但遍查《国旗法》也确实没有找到“不得让国旗升挂过夜”的明确条款,其实《国旗法》中多处出现的“每日升挂”和“遇有恶劣天气,可以不升挂”字样也可以为国旗不能过旗悬挂提供依据,但是不是应该在该法案中增加一条直接规定不让国旗过夜的法条,应值得全国人大和法学家们考虑。

  因为这部法律制订于1990年,那时中国内地对国旗升挂的使用与现在的情况有很多不同,尤其是民间使用环境大变,国旗,大的小的,已经成为中国老百姓表达爱国激情的最主要道具,有将国旗涂在脸上的,有将国旗插在车上的,还有将国旗纹在身上的,4月全球华人保卫奥运火炬事件中,一颗国旗图案的红心至念仍然是千千万MSN和QQ用户的签名方式,但在《国旗法》中适用于此类相关事件的法条还只有以下简单的规定:

  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

 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,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。

  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

  对于民间使用国旗的情况做出准确和明确,但同时又是宽容和灵活的法律规定――我认为现在正逢其时。

  2008年5月19日下午14时28分,国家为汶川地震的遇难同胞举行国丧――全国降半旗三天,很多人以此曾欣喜写道,共和国能为平民遇难降半旗是国家进步的表示之一,或是是“人道中国”之类的赞美云云。但其实回头看一看这部诞生于1990年的《国旗法》中就有适用于此类事件需降半旗的条款了:

  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

 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,下半旗志哀:

  (一)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、国务院总理、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;

  (二)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;

  (三)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;

  (四)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。

 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,可以下半旗志哀。

  依照本条第一款(三)、(四)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,由国务院决定。

 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,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。

  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―

  所以,可见就是那些天天口口声声建设法制和宪政社会的专家学者们,对一部《国旗法》也知之甚少,更别说普通百姓了。

  这当是国人从精英到平民层面普遍法律观念淡薄的证据之一吧。

  奥运期间,五星红旗会被官方或民间大量使用,而且,也客观存在着在外国友人面前树立中国仪式尊严的大问题,所以有必要重新温习一遍《国旗法》,也有必要对国旗的使用做更长远的打算。

  但无论如何,让国旗为我们守夜,怎么都说不过去。

  中国社会形态的未来目标之一就是完美的法制社会,当然需要国人有脑袋里有明确的法制观念,而在此这前当然就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做依据,这样明确的法律不但要有,而且要适应不断变化的中国社会,尤其对一些生活细节的适应,看来也是必要的。

  需要多提一句的是,前一阵发生在上海的杨佳袭警案的相关评论,即使如《南方周末》这样号称为中国做最负责报道的媒体,在报道上也全无“法制”二字的影子,讴歌滥杀和暴力――我把它看成是中国媒体的耻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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